Note: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36.98元 (成立於民國92年6月25日 - 當時大盤約4900點)

收益分配條件
1.本基金成立日後,經理公司應於收益評價日(每年9月30)檢視自成立日起至該收益評價日
止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之差額,如本基金之累積報酬率大於標的指數累
積報酬率達1%以上者,經理公司應對受益人為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若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低於本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時,本基金之收益於當年度不予分配
;若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
位之淨資產價值高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
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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