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減稅修法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其實,對於多數一生只換一次房子的民眾而言,土增稅減半節稅效應,常不及自用住宅優惠來得實在。善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尤其是對從小屋換大屋,或從市郊前進市中心的換屋族而言,將可有效省下更多稅錢。
所謂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指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重新再購買的自用住宅用地價值,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價值扣除所繳土地增值稅之餘額時,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
舉例而言,黃先生先用290萬元出售舊屋,並依法繳交21萬元土增稅;其後他以300萬元重購自用住宅,由於先前的賣屋所得其實只有269萬元(290-21=269),還不夠支付總價300萬元的新屋,這時候黃先生就可以依土地稅法規定,在31萬元的差價範圍內,申請退還先前已繳交的21萬元土地增值稅。
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有幾項限制,包括:前後交易需在兩年內完成;都市土地不得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公畝;經退稅的土地,不得在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不過,礙於民眾對重購退稅規定的不正確解讀,常常錯失退稅良機。台北市建築開發公會總幹事于俊明表示,實務上最常見且最嚴重的誤解,就是誤認為重購退稅一生只有一次。于俊明指出,「一生只有一次」的是土增稅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並不是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重購退稅並沒有次數限制,只要滿5年,就可以再移轉、再重購,同時再申請重購退稅。 第二種常見的錯誤,是誤認為唯有在出售自宅時,先適用土增值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才能使用重購退稅。于俊明說,無論當初出售舊宅時,是否動用一生一次的土增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都不影響重購退稅的申請資格。 他表示,除出售房屋時不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外,無論是出售或重購的房子,也都不需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只要實際上作為自用住宅使用,都有機會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此外,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兩年內申請退稅」的規定,是「買、賣」或「賣、買」中間相隔的時間,而不是指退稅的申請期間。 > > 對於誤認為退稅後,要等到5年後才可以移轉的民眾,于俊明強調,所謂「5年移轉追繳退稅」,並不是從退稅以後開始計算5年,而是從新購土地登記的那一天起算。
以下資料取自財政部新聞稿
符合自用住宅重購條件,可在申報綜所稅中扣抵或退還
該局指出,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出售(購買)自用住宅房屋,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者。
二、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必須超過原出售房屋的價款。
三、所謂自用住宅房屋,係指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没有出租或供營業用。
四、如果是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
五、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先售後購者,為重購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者,為出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該局進一步指出,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的所得稅額,係指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加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所得稅額。另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已申請扣除其財產交易損失,就不能再申請重購退稅了。國稅局提醒符合上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所得稅額時,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或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文件)、所有權狀及出售與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079】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淑美 聯絡電話:3522491轉301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